(2015)库执恢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高丽与张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张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恢字第90号申请人高丽,女,汉族,1972年2月7日生,河南省人,住尉犁县。被执行人张厚军,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四川省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高丽与被执行人张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已将所有案款还清,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