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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721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江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被告因是外地人,性格粗鲁,个性恃强,时常酗酒,对原告打骂,不顾家庭和小孩,多年来双方感情不和,现感情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被告再次酗酒,打骂原告。故于2015年3月30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育费每月1000元,无财产分割。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因夫妻双方产生了新情况,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原告所述新的情况系原、被告双方在过去矛盾的延续,并非出现其他新的情况,故原告所述新情况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月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