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儒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柳诉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陈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儒民初字第7号原告:杨柳,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光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诉被告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死亡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杨柳负担。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