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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执民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建东与厉振贤、林银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建东,厉振贤,林银莉,虞庆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温执民字第343—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东。被执行人厉振贤。被执行人林银莉。第三人虞庆东。本院在执行吴建东与厉振贤、林银莉(2014)浙温执民字第3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厉振贤对第三人虞庆东享有到期债权76257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0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向第三人虞庆东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且未提出异议;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厉振贤发送了限期申请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虞庆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林彩霞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