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王某丙,肖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阮殿钊,江苏东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刘某。被告王某丙。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刘某、王某丙、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秦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