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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静、邱必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静,邱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2号申请人:杨静,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邱必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静赔偿邱必生: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300元,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12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已履行完毕;二、杨静、邱必生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