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龚桂兰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行初字第52号原告龚桂兰。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桂兰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桂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坚军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贡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