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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立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6人诉锦州市古塔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杨某某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立民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XX.起诉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张某某,身份证号XX.起诉人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张某某,身份证号XX。起诉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张某某,身份证号XX.起诉人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张某某,身份证号XX。起诉人张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张某某,身份证号XX。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某某之父。以上起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白某,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7月1日,本院收到张某某等6人的起诉状,起诉理由是:张某某系张某某之女。1978年张某某被义县建筑工程公司聘用,转正后应某某乡要求,以技术人员身份调入某某乡工程队,并承诺安排家属最好的生产队、宅基地,无偿盖房。1981年,张某某一家被安排到某某村。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张某某全家始终无地可种。2009年7月10日,张某某恳请政府让自己的女儿张某某一家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得到了村里、乡里的一致批准。某某村土地因锦凌水库的建设开始征用土地,2013年张某某一家以每人13019元分得79140元征地补偿款。2014年4月某某村在没有告知6名起诉人的情况下,取消了起诉人领取征地补偿款共231600元的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某某等6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锦州市古塔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因起诉人均未在该村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涉及村民利益,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收案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红波审 判 员  何家荣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