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小翠与杨晴、钟芳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翠,杨晴,钟芳新,中山威立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翠,女,汉族,户籍地:紫金县,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84X。被执行人:杨晴,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钟芳新,男,侗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415。被执行人:中山威立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晴。本院受理张小翠申请执行杨晴、钟芳新、中山威立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中山威立彩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楚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嘉威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