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弟荣与张朝富等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弟荣,张朝富,张弟明,张弟琴,张弟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弟荣(又名张小荣),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张朝富,男,1944年8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张弟明,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张弟琴,女,197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张弟碧,女,汉族,1971年5月3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弟荣申请执行张朝富、张弟明、张弟琴、张弟碧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弟荣自愿放弃对张朝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弟明的标的款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张弟碧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弟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弟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弟荣无法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张第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孙郅坪审判员 杨海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瞿运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