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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农民,住固镇县。2005年9月22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瑜、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土鹅菜馆饮酒后驾驶皖C×××××号出租车载着张某从该菜馆出发沿谷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谷阳路与立新路交叉口处后右转驶入垓下路,后沿垓下路由东向西行驶进入省道S101线,行驶至唐南加油站后右转驶入唐仲公路,当其沿唐仲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415M处(固镇县仲兴乡棠棣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王某甲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皖C×××××号出租车及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0日,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检测,邱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5年1月30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土鹅菜馆饮酒后驾驶皖C×××××号出租车载着张某从该菜馆出发沿谷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谷阳路与立新路交叉口处后右转驶入垓下路,后沿垓下路由东向西行驶进入省道S101线,行驶至唐南加油站后右转驶入唐仲公路,当其沿唐仲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415M处(固镇县仲兴乡棠棣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王某甲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皖C×××××号出租车及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20日,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检测,邱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5年1月30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明知王某甲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白某、张某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固诚鉴(2015)毒检字第15014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血乙醇测定当事人标本采集表,调解协议书、收条,固镇县人民法院(2005)固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具有前科劣迹,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获时无拒捕行为,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王贤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