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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辽宁昌图县房产局与钱百江、王彪等16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辽宁省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给付材料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百江,王彪,王亚先,张亚军,马伟,李雅辉,康淑华,李亚清,程仁远,张卫东,马奎双,李宝荣,于良,于学,张德生,徐良,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辽宁省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复字第13号申请复议人(变更后的被执行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法定代表人姜立振,局长。申请执行人钱百江,男,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王彪,男,满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申请执行人王亚先,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张亚军,男,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马伟,男,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李雅辉,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康淑华,女,汉族,1953年1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李亚清,女,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申请执行人程仁远,男,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马奎双,男,汉族,1951年3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李宝荣,男,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于良,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于学,男,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德生,男,汉族,1950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徐良,男,汉族,1948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法定代表人冯晶,该处处长。被执行人辽宁省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法定代表人张福祥,总经理。申请复议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昌图房产局)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2008)通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通辽中院在执行钱百江、王彪等16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辽宁省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给付材料款一案中,变更昌图房产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昌图房产局对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通辽中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均已被撤销,被执行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的财产已被昌图房产局承继。昌图房产局系2004年9月2日成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执行法院通辽中院认为:现二被执行人已被撤销,主体已经灭失,异议人昌图房产局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异议人昌图房产局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昌图房产局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昌图房产局的复议理由:1、昌图房产局是新设立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不允许自行私自收费或创收,所有收费全部上缴县级财政,不具备给付上述款项的能力,同时由昌图房产局给付上述款项也没有法律依据。2、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和昌图县房产管理处营业执照未年检但并没注销,依据法律规定二单位对外仍然能继续承担民事责任。3、昌图房产局并没有接收上述二单位的任何资产,通辽中院认定昌图房产局接收了昌图县房产管理处和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的资产没有任何依据。4、昌图房产局的业务范围及管理宗旨是昌图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至于昌图县房产管理处的管理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否与昌图房产局雷同与昌图房产局无关。请求撤销通辽中院所作的(2008)通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通辽中院于2007年7月24日作出(2007)通民初字第24号一审判决,判决:1.被告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处和被告辽宁省昌图县城镇住宅建设公司偿还原告钱百江、王彪等16人材料款1316904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因诉讼产生的差旅费;2.科尔沁左翼中旗建设局不承担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内蒙高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7)内民一终字第214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钱百江、王彪等16人于2008年8月28日向通辽中院申请执行,通辽中院于2008年10月9日委托辽宁省昌图县法院执行。2013年6月14日,通辽中院撤回委托执行案件。2013年11月20日,通辽中院作出(2008)通法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变更昌图房产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昌图房产局提出执行异议。通辽中院作出(2008)通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昌图房产局的档案材料载明:2003年4月28日,昌图县城乡建设局给昌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关于成立昌图县房产管理局的请示报告》,该报告第一机构设置第10条载明:经费主要靠对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开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定额补充拨款;11条载明:撤销昌图县房产管理处。昌图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昌编发(2003)11号《关于成立昌图县房产管理局的通知》载明:为加强对全县房地产的统一、规范化管理,经2003年8月27日县编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县委第十四届十一次常委会讨论决定,成立昌图县房产管理局。第一条机构设置及职能:该机构全称为昌图县房产管理局,为县城建局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全县各类别房屋依法登记、确权发证,实行产籍管理;负责对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及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全县国家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对全县物业机构及小区的管理;负责对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及修缮、装璜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房屋开发、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基层房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第三条几个具体问题第5条载明:原房产管理处隶属于房产局领导,负责县内14个基层房产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第6条载明:原房产管理处中的昌图县城镇住宅建筑公司隶属房产局管理。第7条载明:县房产局组建后,在城建局直接领导下,由人事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配合,按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实行全员聘任制。本院认为,据昌图房产局的档案材料显示,昌图房产局成立后,原房产管理处及昌图县城镇住宅建筑公司都隶属于昌图房产局,原房产管理处及昌图县城镇住宅建筑公司的职能均由昌图房产局行使。昌图房产局承继了原房产管理处及昌图县城镇住宅建筑公司的权利,原房产管理处及昌图县城镇住宅建筑公司的法律义务也应当由昌图房产局承担。现房产管理处及昌图县城镇住宅建筑公司均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昌图房产局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昌图房产局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辽宁省昌图县房产管理局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国峰代理审判员  刘逸娟代理审判员  王桂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卫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