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任和山与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和山,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任和山。被执行人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区振华街1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和山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