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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方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杰。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现在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监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20分许,在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方杰与同在该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车间劳动的服刑人员秦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方杰用手臂箍住秦某的脖子进行殴打,导致双方发生打斗。监狱民警前往制止并将被告人方杰带到车间外谈话,谈话过程中被告人方杰突然又冲进车间用拳头殴打秦某,引发与双方关系较好的多名服刑人员发生斗殴,致使整个车间200多名服刑人员都停止了劳动。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肖某、王某甲、杨某、胡某甲、王某乙、胡某乙、曹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杰供述;5、被告人方杰殴打秦某的视频截图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杰在监狱被关押服刑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导致多名服刑罪犯斗殴,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杰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制造毒品罪余刑七年五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关永强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褚么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郭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