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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俞超、詹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超,詹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终字第18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超,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固始县。2010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詹明(绰号:狗哥),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龙岩市新罗区。2003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超、詹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俞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二、被告人詹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元。被告人俞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超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超撤回上诉。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文  福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