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项文杰与严艮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文杰,严艮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项文杰,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严艮根,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严艮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严艮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360元,未执行到位8236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竺金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