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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仲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仲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嘉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