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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施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