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施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