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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贾梁与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贾梁。被执行人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贾梁与保定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梁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