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瑞娃与董亚飞、天水海通钢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瑞娃,董亚飞,天水海通钢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魏瑞娃,女,汉族,农民。被告董亚飞,男,汉族,农民。被告天水海通钢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瑞娃与被告董亚飞、天水海通钢构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瑞娃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而逾期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存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竞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