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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红旗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09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红旗,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洪洞县看守所。辩护人苗文峰,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红旗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洪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红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红旗退缴的赃款十万四千五百五十二元五角六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红旗不服,以其因公支出的装修费200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具有坦白情节,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4)洪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2、发回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春英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