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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知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与林绿盛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林绿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63号原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绿盛。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爱雅伦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绿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林绿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且自2007年起被告即在上海市黄浦区经营视频监控安装业务,并居住至今。因此,其认为本案应由���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林绿盛的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新林管区老乡南西三巷8号,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市黄浦区南无锡路162号203室、浙江中路430号208室。原告据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就是其代办侵权证据保全公证的代理人陈宏彬向网店“华胜装潢五金”购买的“505抽屉锁抽屉锁柜门锁小芯505抽屉锁”的收件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970号,该地址即为受理涉案侵权证据保全公证的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的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并非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更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原告购物之举纯系为制造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而为。故本院并非涉案纠纷的法定管辖法院,被告林绿盛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绿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