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维维、杨再珍、李传江诉唐勇、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维,李传江,杨再珍,唐勇,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张维维。被告李传江。被告杨再珍。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晓红,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被告陈勇。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维维、杨再珍、李传江诉被告唐勇、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的居间服务公司资阳市通盛融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维维、杨再珍、李传江对被告唐勇、陈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向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