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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51年10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琢,系抚顺市东洲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9日出生,系东洲区某局工作人员,现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琢、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是东洲区居民。被告在原告所住楼侧建筑一座私人小楼。2009年被告为攫取利益,贴原告房屋外墙建立铁栅栏,将原告房侧小区公用通道堵塞,将通道圈进其院内,又在原告房屋窗户下建设两座棚厦,直接遮挡阳光照射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不畅、向远处眺望,影响原告的生活。诉讼请求:1.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要求被告拆除建立在原告房屋外的堵塞公用通道的铁栅栏及影响原告行使眺望权的棚厦;2.赔偿损失3万元;3.要求被告对砌筑的石墙底部打一个排水洞;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诉称同上。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三个问题:1.石墙打洞的问题,当时石墙是原告让我修建的,我明天就能打洞、但是如果我打完洞后,因为我这边的地势较高如果出现水倒流的问题,原告就不要找我了;2.关于棚厦的问题,这个棚厦是建立在我自己的范围内,我没有义务区拆除;3.关于铁栅栏的问题,我房子西侧和北侧的铁栅栏既不是我建的,也不是我让人安装的,是东洲区建委物业统一建的,因为我们小区是封闭小区,只有两个通道能出行,建委的人可以作证,所以铁栅栏我也没有权利义务拆除。至于原告的损失我不同意赔偿,与我无关,诉讼费我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与被告系邻居。二原告房屋位于东洲区搭连街,被告房屋位于原告房屋东侧。7号楼位于原告房屋北侧,11号楼位于被告房屋北侧。被告房屋四至:东至道、西至楼房、南至山、北至楼房。1999年-2000年间,为了按小区规划封闭管理,抚顺市东洲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在某小区7号楼至8号楼、7号楼至11号楼之间、11号楼前修建了铁栅栏。2005年被告在两家房屋之间(原告房屋外东南墙角处至小区南外墙)修建了一堵石墙,并在上面按了铁栅栏。1999年至2010年间,被告陆续在其房屋外墙西侧、南侧修建了棚厦(无批建手续),高度2.2米左右、面积约170平米。被告房屋西侧棚厦距离原告房屋东外墙约2.6米。庭审中,被告应二原告要求同意在两家之间的石墙底部打洞,方便排水。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证实材料及当事人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二原告与被告系邻居,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该为对方排水提供便利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修的石墙底部打一个排水洞,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法不悖,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小区7号楼至8号楼、7号楼至11号楼之间的铁栅栏一节,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上述铁栅栏与被告的关系,以及铁栅栏所在位置是否处属于小区公用通道和消防通道,而庭审中被告提供的东洲区城管局和某社区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不是铁栅栏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所以原告该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以影响其行使眺望权为由要求被告拆除其房屋外墙的棚厦一节,本院认为被告在土地证的四至范围内建造棚厦,其棚厦是否属违章建筑、应否拆除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决定,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一节,因庭审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所建的(原告房屋外东南墙角至小区南外墙)石墙下打一个排水洞;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微审判员 杜晓光审判员 杨兆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