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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义林,叶树辉,郑志添与刘术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林,叶树辉,郑志添,刘术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林,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李飞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树辉,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添,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林,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术财,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上诉人王义林、叶树辉、郑志添因与被上诉人刘术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中,上诉人王义林、叶树辉、郑志添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义林、叶树辉、郑志添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义林、叶树辉、郑志添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由上诉人王义林负担674.5元,叶树辉、郑志添负担250元。王义林预交受理费1349.03元,叶树辉、郑志添预交受理费500元,王义林多交部分674.53元及叶树辉、郑志添多交部分250元,经各自书面向本院申请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锐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