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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孟昭莉与王华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莉,王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孟昭莉,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荆山路1号楼。被执行人王华斌,男,1991年6月20日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翡翠园山居12号楼。本院在执行(2015)源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放弃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源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