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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许启红与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红,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73号原告许启红,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欠龙,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敏,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都汇大厦五、六层。法定代表人王移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启红与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0元减半收取11710元,由原告许启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旭东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