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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395号原告辽宁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杨权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丽晶,女,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镇。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让户路区。法定代表人秦兆华,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辽宁大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肇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