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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千宇兴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北京千宇兴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98号原告: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传敏,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千宇兴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竹园小区北侧商服楼一层123号。法定代表人:周超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宇兴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滁州市仁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