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德海与刘瑞钢、王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海,刘瑞钢,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2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魏德海,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瑞钢,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林,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7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魏德海与被执行人刘瑞钢、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瑞钢欠申请执行人魏德海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德海与被执行人刘瑞钢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即被执行人刘瑞钢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110000元,其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刘瑞钢承担。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7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