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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传锋与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锋,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826号原告陈传锋。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峰诉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传锋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传锋撤回对被告郑州泰之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传锋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