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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39号原告:郭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杨和被告程某及此其委托代理人邹兴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由于缺少感情基础,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被告有吸毒恶习,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仍然没有悔改。2014年2月,被告被公安部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行政处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1年上半年,被告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年××月,被告因吸毒被合肥市杏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2年10月,被告因吸毒被合肥市蜀山公安分局刑警一队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2月14日,被告因伙同他人吸毒被怀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程某数次吸毒被公安部门处罚并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法定情形,且调解无效,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表示夫妻共同及债权债务待离婚后另行诉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成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