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桂花与被告朴文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花,朴文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011号原告:林桂花,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朴文吉,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花与被告朴文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桂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朴文吉名下位于延吉市小营镇小营十二队,产权证号20909,面积478.29平方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朴文吉名下位于延吉市小营镇小营十二队,产权证号20909,面积478.29平方米的房屋。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冻结财产。如当事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梅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