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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大连亿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秀民与大连亿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秀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亿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段秀民,沈玉洪,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李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亿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三队。法定代表人:李姝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秀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玉洪。委托代理人:周起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38号401、402。法定代表人:戚士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青。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38号501-512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再审申请人大连亿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格建筑)因与被申请人段秀民、沈玉洪、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胜置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大民一终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格建筑申请再审称:一、亿格建筑与段秀民系劳务承包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不足;二、段秀民本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三、亿格建筑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四、一、二审判决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沈玉洪提交意见称:不同意亿格建筑的再审请求,同意原审判决,具体理由同原审所认定的。大连嘉胜置业提交意见称:同意亿格建筑的再审请求,但不同意其所陈述的份额,嘉胜置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亿格建筑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段秀民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故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判决亿格建筑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针对亿格建筑以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申请再审,因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误。综上,亿格建筑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亿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