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国与被告张占文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国,张占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231号原告张占国,男,1959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帅,确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占文,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国与被告张占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行宅基地确权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占文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国撤回对被告张占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占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肖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