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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77号原告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17号之二第二层01号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瑞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国富、齐晖,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明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吕庆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盛利、吴维钦,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谌福荣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简振环、人民陪审员杜雪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洪国富、齐晖,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张盛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副局长陈水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同意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福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谌福荣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人民陪审员  杜雪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