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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希民与无棣县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希民,无棣县新世纪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付希民,无业。被告无棣县新世纪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周福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希民与被告无棣县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希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希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付希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