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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乡村。法定代表人王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贺,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XX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60733元、案件受理费8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