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9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川、何云笑、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的中华牌轿车从下沙经由德胜高架快速路驶往杭州城区。2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本市西湖区文一路保俶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郑某的酒精含量为173.5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网上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前科信息、案件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以及乙醇检验报告、录像光盘、道路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