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利茹与姜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茹,姜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陈利茹,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姜晓丽,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茹与被告姜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