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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翠峰信用职工。被告史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已被告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2.5元。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