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上列当事人因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建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那。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按着判决一次性给付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徐某某分三次按着判决履行了给付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