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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碧池温泉沐浴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碧池温泉沐浴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诉初字第13号起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碧池温泉沐浴会所,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元路13号。法定代表人,该会所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收到起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碧池温泉沐浴会所以徐林为被起诉人的起诉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碧池温泉沐浴会所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单位只是临时雇佣被起诉人。因此,起诉人不应当向被起诉人支付生活费用,且不参与处理他与别人打架斗殴事件,被起诉人在与他人发生打架事件后就不知去向。被起诉人在仲裁时述称起诉人单位的方经理让其回家等通知,一直没有安排其工作一事更是无稽之谈。故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起诉人无需向被起诉人支付生活费1096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是用工单位,其住所地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元路13号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盐城市城南新区碧池温泉沐浴会所的民事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亚琴审 判 员  商干明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翠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