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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孙靖辉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靖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靖辉,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1月5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分局广安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1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靖辉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孙靖辉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雨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靖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靖辉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现金人民币26700元。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靖辉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现金人民币70000元。庭审中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孙靖辉退赔给被害人曲某某现金人民币2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靖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害人曲某某、肖某某陈述,证人赵某、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裴某甲、杨某某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员名单,办案说明,收条,户籍信息,被告人孙靖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曲某某、肖某某人民币9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曲某某、肖某某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靖辉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靖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靖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孙靖辉违法所得7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长飞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