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仲审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明与郑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仲审执字第00031号申请人孙明。委托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黎。申请人孙明与被申请人郑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明要求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泸仲案字第186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泸仲案字第186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