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漫水支行诉袁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袁立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漫水支行(以下简称漫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漫水乡集镇,组织机构代码:18336411-3。负责人张俊,漫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胜,漫水支行员工。被告袁立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漫水支行诉被告袁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漫水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刘 仲人民陪审员 向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向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