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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行审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亚维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亚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审字第245号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胶州市市级机关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杨青,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静,系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宇,系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亚维,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亚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胶计胶莱社费征字【201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胶计胶莱社费征字【2015】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大波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