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与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241-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原北城支行)负责人周尚梅,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的收入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