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张金林与彭永宝、韩家富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大执字第00191号彭永宝、韩家富:你与张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5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金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5年7月2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12281.96元;2、以上连带赔偿款8684.35元3、负担执行费272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