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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农民。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控在案。2015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耿某驾驶临牌为皖E×××××号重型牵引车行驶至本市境内S309线45KM+640M处时,刮擦到王占标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王受伤,同年5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耿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耿某驾驶皖E×××××(临时行驶车号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S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本市境内45KM+640M处,在超越同向前方凤阳县居民王占标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发生刮擦,造成王占标受伤,同年5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耿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是引发此次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故耿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占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耿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5月25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书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被告人耿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耿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